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协助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拟定市、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市、区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对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负责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定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划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协助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协助管理国家和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指导帮助市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十五)按规定负责系统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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